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到底什么是违约金?

2022-09-22 16:33
二维码
20

    根据最简单的词条展示,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而根据违约金的性质又分为惩罚性和赔偿性两种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可以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则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由于《民法典》奉行自愿原则,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而若双方约定明确合同中违约金具有惩罚性,那么就可以与补偿性的违约赔偿损失一并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 民一终字第 67 一案中法院曾认定“合同约定违约金,同时约定损失赔偿额,应为有效”,这是最高院对此观点给与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12 )民一终字第 67 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 见《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及其与其他损失 赔偿之间的关系——山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院民一庭 · 审判长 辛正郁,代理审判员王丹、忱丹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304/56: 152 )

故允许违约金与 损失赔偿并用,亦就不应否定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并用;


同时,根据最高院判例观点“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当事人可另主张损失” 、 “在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对超出约定损害赔偿部分予以支持”可以看出,对于违约金与约定的损失赔偿以外,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过高时,不仅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还可在此之外另行主张其他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2012 )民一终字第 67 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 )民二终字第 91 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 )民二终字第 96 号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